《公司清算“三步走”攻略》:
通俗的讲,除破产外,彻底关闭一家公司一般需要经历三个阶段:解散——清算——注销。
第一步:解散
公司作为法人,不同于自然人的是,其可不受限于肉体机能的物理影响,若经营良好,理论上可长期存续。但在发生某些特定情况时,公司也需要走向消亡,这称为公司的解散事由。
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,公司的解散事由一般有以下三类:
(一)自愿解散。如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、公司章程约定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、公司合并或分立。这种情况下,公司的解散是由于公司或其股东自身的意愿所导致,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。
(二)行政行为。即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。
(三)司法解散。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,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包括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(大)会、连续两年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(大)会决议、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(大)会解决等情形。法院若支持相关股东解散公司的主张,则公司解散。
在上述案例中,当事公司已经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,解散事由已经存在,故不应当另行起诉要求解散公司。
第二步:清算
除公司合并或分立外,一旦具备了公司解散事由,公司就需要走向消亡。但在公司进行最后的注销前,还需要经历一个步骤:清算。
简单来说,清算即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,包括清点公司的财产、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、清缴所欠税款、处理债权债务、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。
公司清算一般分为两类:
(一)自行清算。即由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自行成立清算组,对公司进行清算。按照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,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而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(2024年7月1日实施)规定,清算义务人为公司的董事,清算组由董事组成,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。
(二)强制清算。具备解散事由后,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
文章开头的案例中,公司无法自行成立清算组清算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需要特别提示的是,根据《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》,上海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实行集中管辖,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、上海金融法院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。三家法院各自管辖的范围详见上述《通知》的具体规定。
第三步:注销
公司清算结束后,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都得到了清理,此时,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公司经注销登记后,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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